律师解析:在处理离婚事务时,夫妻共同负债通常须由男女各方共同承担。 若夫妻双方就债务承担事宜另有协议且此约定未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影响者,应遵从其约定处置方式进行; 然而,倘若某一方借用个人名誉为超越家庭日用开支所需向外举债,则此类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