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期内,倘若一方发生负债现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分配方式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进行判定。 若是债务源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则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会被用于抵偿这部分债务。 然而,若债务系由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将被视为个人债务,应当由欠债方以其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