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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应当在什么时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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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特殊情况是: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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